國健署來函說明,在捐贈精卵來源不足的現實下,得提供適當的精卵徵募訊息。相關招募資訊內容、對象、場所、說明會等,均涉及醫療廣告,屬醫療法規範範疇。
以下節錄相關醫療法規定:
醫療法第9條: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醫療法第61條: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其中的不正常方式,衛生署於94年公告包括:
一、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一)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二) 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三)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
(四) 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86條: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其中第七款的不正常方式,於105年公告包括: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以下整理部份機構可能違反法規的案例,請各位會員醫師多加注意。
1.某醫療機構宣傳會使用人工智慧幫受卵婦女配對外表最像受卵婦女的捐卵者。
涉違反人工生殖法第13條規定
說明:人工生殖法第1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
國健署於108年10月31日來函通知,利用人臉辨識系統比對受贈者及捐贈者面貌相似度之方式,有違上述規定。
2. 某受卵病人在部落格分享在某生殖中心進行借卵,並公布捐贈者的年齡、身高體重、AMH值、有雙眼皮、學歷碩士、工作科技業。
涉違反人工生殖法第13條規定。
說明:人工生殖法第13條規定: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
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3. 某醫療機構於補習街周邊的公開廣告看板刊登:願捐卵者留下資料即贈精美禮品。
涉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說明: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4. 某醫療機構宣傳於捐卵說明會中填研究問卷,有機會獲得奬學金。
涉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說明:同上。有誤導參加說明會者即有機會獲得奬學金之虞。
5. 某醫療機構於臉書粉絲團公開提供雙11凍卵10名優惠名額,優惠一年冷凍保管費並送雙11好禮。
涉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說明:同上。
6. 大陸某醫療網站刊登可安排到台灣某生殖中心進行性別篩檢。
涉違反人工生殖法第16條第三款規定,實施人工生殖不得選擇胚胎性別。
說明:提醒各位會員醫師注意,若有國外合作夥伴或國外相關宣傳,應請對方避免出現違反國內規定的內容。
7. 某醫療機構宣稱一些成就為生殖醫學界的「第一」
涉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七款規定。
說明:醫療法第86條第七款規定, 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敍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創、首例、唯一 …等)。
8. 某醫療機構在網路上的服務項目有代理孕母轉介及轉介美國捐卵。
說明:人工生殖法第三十一條: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請各位會員醫師注意避免重蹈以上違法實例,此外也提醒大家藉用生技公司的名義做醫療廣告的行為也是違反醫療法的。
學會的立場是在提醒大家不要違法,但如果是法律規範以外的爭議狀況,學會將先行召開討論會以凝聚共識。對於被認定違反共識事實者,將交由醫學倫理委員會依此共識作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