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捐贈者的配子(精子或卵子)協助懷孕已施行多年,在國外,時有耳聞捐贈者謊報其 個人特徵之詐欺紛爭,而居中接受捐贈者捐贈並提供受贈者使用的精卵庫一般會為捐贈者施 行一些相關的醫學檢測,也會收集一些非醫學方面但受贈者可能感興趣或重視的資訊,包括 種族、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家族史、嗜好、興趣,甚至犯罪紀錄等等生活多方面的相關訊 息,而這些信息並非都可以或易於查證的,而精卵庫對於這些非醫學資訊是否肩負查證的責任?
世界各國對於精卵捐贈相關的規定不盡相同,主要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限制型,僅提 供血型與外觀特徵,幾乎不提供非醫學資訊,如比利時、芬蘭、法國、西班牙等,受贈者無 法查閱捐贈者資料或進行選擇,僅被告知會盡量根據他們的特徵、血型進行配對,此模式是 為避免商業化(精卵買賣)行為。另一種是消費者導向型,精卵庫會提供捐贈者多方面的資訊, 供受贈者參考並根據他們的偏好和期待進行挑選適合者,但若捐贈者隱瞞或謊報時,就會誤 導受贈者的判斷或選擇,而讓他們期待受挫,甚至遭受心理精神創傷。 為避免造成因捐贈產生的危害或紛爭,美國於2022年7月推出史蒂芬法案(Steve's Law),此法案若一旦頒布,捐贈者須提供某些醫學方面資訊,而接受捐贈的精卵庫必須就 這些資訊進行查證,並提供受贈者參考,但對於非醫學方面的資訊又應如何規範呢?事實上, 所謂醫學和非醫學資訊之間的界定並不總是很明確,而大多捐贈者資訊是屬於非醫學資訊, 並且是由捐贈者自己提供的。隨著受贈者的需求增加,捐贈者資訊的收集可能越來越全面, 查證的難度也隨之增高,應如何兼顧精卵庫此項業務的推行與維護受贈者權益及未來下一代 福祉?
一位比利時的學者表示不同捐贈模式下可能衍生不同的問題,建議對於第一類「限制 型」,因所釋出的資訊(如種族、特徵外觀、血型等),是屬易於查證的項目,因此精卵庫應 負起相關查證的責任;而第二類「消費者導向型」,則應明確註明'已查證'和'未查證'兩部分, 後者應由提供者即捐贈者本人負責,前者則由精卵庫承擔責任。至於應查證的部份到底應包 含哪些項目?仍有待進一步的商榷。一般而言,教育程度和犯罪紀錄是不少受贈者重視的項 目,另外,與受贈者對於遺傳傾向的文化信仰和期待亦有關。
( 參考文獻: Should a gamete bank verify the non-medical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 donor? Human Reproduction, 2024, 39(4), 63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