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密是醫護人員對病人的基本義務。當然所謂的醫護人員不僅指醫師而已,舉凡護理人員、藥師、治療師與社工人員均包含在內。一個醫護人員若無法取得病人在保密方面的信賴,那病人為了維持自己的形象,可能會隱匿一些他認為有損聲譽的病史,因而增加我們診療的困難。此外;保守客戶的診療祕密,本來就是我們職業的基本道德與倫理。
所謂診療祕密,狹義上的解釋當然是指病人的診療記錄;它包含病歷、各種物理檢查發現、檢驗報告、診斷的名稱、治療的方法與經過等所有的記錄。而在廣義上來講,除了上述狹義的解釋以外,舉凡醫護人員對病人及其家人在人際關係上的一切所見所聞皆應視之為診療祕密。西方遠從醫學之父「希波拉底」時代就將保守診療祕密,試為醫生的倫理守則之一。在希波拉底誓言中就明載 “ I will keep secret and will never reveal ”。而後在1948年通過的日內瓦宣言 (俗稱醫師誓言) 下也有 “ I will respect the secrects which are confided in me.” 這樣的宣告,並且在1968年的修正宣言上在原句後面再加上 “even after the patient has died” 來維護死者本人和其家人的權益。可見傳統上替病人保守診療祕密,自古以來就一直是被醫界試為醫護人員一種絕對不可妥協的義務。
然而這個古老的傳統觀念卻在不斷改變的就醫型態與愈來愈強的傳染病出現之下受到挑戰。舉例來說,隨著醫療體系的日益擴大與醫療作業系統的日益複雜,保守診療祕密已不再像以往的醫界先輩想像中那麼容易。不少以往醫師與病人一對一的診療環境已被大型教學醫院所取代,連同行政人員計算在內,一個病人的病歷,可能有一、二十人看過,在這種情況下是沒有任何一位醫師敢、或能承擔對病人診療記錄保密的責任。再舉例而言,當醫護人員知道病人所患的疾病(如傳染病)可能危害到大眾健康的時候,我們是否還須堅持保守診療祕密這個傳統的束縛。
因此,面對今日的社會變遷,我們可能要以較平實的態度來面對這個議題。本演講也試著以不同的例子、從不同的角度、來探討如何以病人的實際利益為考量來保守診療祕密這個議題。